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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造价服务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各方及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章程》、《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签约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在外地设立但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签约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行业自律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守法与诚信】签约单位及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恪守“科学公正、优质高效、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对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公平竞争】签约单位应依靠自身技术、质量和信誉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商业贿赂、回扣、虚假宣传、串通投标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诋毁、贬低同行,损害其名誉和利益;
(三)提供虚假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业绩或人员资质。
第六条 【规范收费】签约单位应遵循“公开透明、质价相符”的原则。
(一)应制定本企业收费标准,并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同时自愿报市协会告知性备案。
(二)服务费用应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揽业务,不得给予回扣或签订“阴阳合同”。
第七条 【执业质量】签约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度,确保执业质量。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个人串通,高估冒算或恶意压低工程价格。
成果文件质量满足主管部门和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T/CCEAS 008-2026)的要求。
第八条 【合同与履约】签约单位应优先参照国家和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出具成果文件,不得擅自转让受托业务。
第九条 【人员管理】签约单位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的在岗人员,员工流动时需原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文件。
第十条 【廉洁保密】签约单位及从业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及相关各方的商业秘密。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利益相关方的财物。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如发生违规情况,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配合监管】签约单位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检查、调查和质量核查。
第三章 公约的签署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协会设立行业廉洁自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专委会”),具体负责本公约的执行、监督、解释和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市协会会员应当签署并遵守《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鼓励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非会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愿签署并自觉遵守。签约单位应在本公约及签约书上签字盖章,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第十五条 非会员单位在本市执业时,若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市协会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由自律专委会依据《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市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26年7月10日起生效,并由市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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